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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6年第三季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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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3日 浏览次数:2297 次
赣建审批〔2016〕123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
为坚持资质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查把关,做好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经研究,决定将2016年第三季度报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发回各地进行复核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市县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复审。经复审达标的企业,填写《2016年第三季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复审意见表》(见附件),由审查人员、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2月19日前报送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时,资质申请表、业绩核查表及网上数据一并上报,逾期不予受理。我厅将依据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复审意见进行审批。
二、各地在复审时必须切实负责,严格把关,认真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和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真实性,严格按2016年11月1日之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各项条件指标是否达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等严格审核把关和负责。
三、各地复审后,报送的申报企业和申请资质名单,必须是第三季度原上报文中的申报企业和申请资质,不得新增申报企业和新增申请资质,否则,复审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对存在弄虚作假但主动撤回申请的企业,将不予追究,不作处罚。复审时发现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严肃处理: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五、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把复审工作做好、做实,坚决防止审查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
六、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复审上报意见要认真把关负责,不得敷衍塞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对经过复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申报企业,坚决不得上报。否则,一经发现,将对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2016年第三季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复审意见表
(此件主动公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2016年第三季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复审意见表
复审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申报企业名称 |
申请资质及等级 |
复审是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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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经办人:(签字) 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